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92017-12-2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和沧州市之间9条
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18号)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9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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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97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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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85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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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修订)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修订)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的修订,新的《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72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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