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5日宁政发〔1997〕113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全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公告,指导、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1082018-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