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一)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二)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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