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第1001号文1997年10月17日印发执行)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消化吸纳商品房,适应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现就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试行办法
1522018-08-21
关于工伤人员到定点单位配置辅助器具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2]91号)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第1001号文1997年10月17日印发执行)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消化吸纳商品房,适应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现就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试行办法
152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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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八条:“受罚款处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
463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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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证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证条例》的决定(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六条:“公证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具结悔过、训诫、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处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07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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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51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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