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城市第四批次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文[2004]25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41号),厦门市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一、同意厦门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5.0869公顷(其中耕地28.14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4.7821公顷、未利用地17.58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0849公顷(其中耕地0.08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606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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