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1992年9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3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142017-08-24
关于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的通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1992年9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3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14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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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鲁工商办字<1992>225号)收悉
311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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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经费提取和..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经费提取和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劳办力字〔199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66号)和《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2〕170号)转发给你们
88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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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8日国税发(199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各工程局、各工厂、各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66号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铁路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妥善解决好铁路沿线边远偏僻地区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就铁路劳服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系统以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115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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