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3〕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我市已经完成接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工作,现将做好我市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现状和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体谅国家困难,增强拥护改革、服从大局的自觉性,树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安排。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自谋职业、安置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完成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继续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在6月底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 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区县安置部门可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除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平合理分配计划。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的经济补偿经费或超额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的安置金使用,由各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统一管理,做到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计划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各单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的安置工作,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缓办该单位其他人员的调入和招工手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在下达的计划内,不得点名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尚未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安置、变相拒绝安置、推诿拖延安置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可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求学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2〕22号文件要求,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 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凭当年《退役士兵证》,免费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进行就业咨询和双向选择就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街道、镇、乡接收管理。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本区县城镇退役士兵的办法。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由区县政府按照驻区县单位职工比例(市政府已下达计划的除外),结合经济效益,自行制定本区县的安置计划;也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还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五区三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也可作为超额安置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
(四)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短期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接收规定和手续。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二)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3年春季的转业士官。 补助时间,城镇退役士兵从2003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三)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分配工作后的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而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 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镇、乡或人才、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分配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四)做好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维护和正确引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安置难度仍然很大。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人事、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在完成安置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等先进典型;对违反安置政策和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批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