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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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2004修订)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92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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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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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4修订)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4修订)(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森林植物,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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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订: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疫区和疫情发生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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