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管理的通知(1992年8月26日国税发(199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近几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实行了出口产品“征税证明”的办法,核查出口产品的征税情况,取得了一些经验
2292017-08-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3〕5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管理的通知(1992年8月26日国税发(199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近几年来,各地税务部门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实行了出口产品“征税证明”的办法,核查出口产品的征税情况,取得了一些经验
229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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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一条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135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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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外交部关于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羁押本国公民的安排机关进行调整的通知(高检会<199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外事办公室,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总政保卫部:1987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第四条第三款中,曾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拘留、逮捕和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由哪一机关安排作了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对安排机关作如下调整:当事人在侦查终结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安排;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终审判决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安排;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安排;经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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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冶金工业部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24号文件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直属企业名称进行了规范
382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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