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办公厅、劳动部工商局关于患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待遇问题如何解决的函(节录)(1966年4月11日)凡是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享受按月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待遇
1242017-10-16
天津市居民生活热水价格管理办法
(津价商〔2003〕454号)
内务部办公厅、劳动部工商局关于患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待遇..
内务部办公厅、劳动部工商局关于患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待遇问题如何解决的函(节录)(1966年4月11日)凡是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享受按月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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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1979年12月6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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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去加拿大澳大利亚定居的手续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去加拿大澳大利亚定居的手续问题(1979年12月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1979年5月8日《关于简化我国公民去澳大利亚团聚或探亲的手续事》和9月21日《关于改变中国公民申请去加拿大定居和探亲的手续的通知》的两文规定,申请去澳大利亚、加拿大两国定居的我国公民,凭我公安部门发的护照即可向公证机关或法院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申请去加的公证书文件编号须加“定”字,公证处办妥后交申请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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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法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三号公布施行)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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