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3]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提高我省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的整体素质和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我省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自2003年11月开始,用2-3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治理整顿,扶持提高一批骨干优势企业,规范一批中小企业,淘汰一批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使我省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条件,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假冒伪劣和低质低价的无序竞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区域经济总量不减,企业规模扩大,产品质量提升,效益明显增长。
(二)具体目标。1、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没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及无照、无证、无标生产行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符合法定要求。2、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达到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3、扶持和促使一批企业扩大规模,创名牌,上规模,上能力,上水平,上档次。4、产品质量监督达到两个80%以上,即被抽查的企业覆盖面达到80%以上,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整治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列入省级首批整治的区域和产品是:邢台县、文安县、正定县、新乐市的人造板;大城县、河间市、高阳县的机动车配件;献县、泊头市、孟村县的建筑扣件、弯头管件;永年县的标准件;河间市、宁晋县、文安县、雄县的电线电缆。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重点整治的区域和产品。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凡实施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的区域,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要整治的行业和产品,包括企业概况、经济指标、标准计量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安全体系、质量违法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全面、准确、真实的原则,不论经济类型、规模大小、隶属关系、有无证照、生产正常与否,都要建立翔实的区域性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80%。为减轻企业负担,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中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收取监督检验费。
(二)整帮结合,分类施治。各地政府要对调查摸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和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执行。要按照“疏导、扶持、帮助、规范”的原则,将企业分成A、B、C三类进行分类指导,对症施治。一是将具有较完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列为A类,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重点扶持,使其成为该区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二是对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超范围生产的企业列为C类,限期改正;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不力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由地方政府强制关停并转。三是对具有一定规模,但在管理和设备方面存在缺陷的企业定为B类,通过指导,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允许企业边生产边整改,向A类企业看齐。限期内不能通过验收的,降为C类企业进行治理。
(三)严格准入,全面整改。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将制定的生产条件验收细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涉及不同区域的同一行业的产品验收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标准后执行。各整治区域的所在地政府,要将验收细则及时发放有关生产企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先期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当地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准予正常生产;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条件要求的企业,要区别情况,组织人员查找问题,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其尽快按照条件组织生产,允许其边生产边整改。待条件具备后组织验收;对规模小、条件差,不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或无证、无照、无标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对新申请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生产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考核,从严控制审批,坚决杜绝先天条件不足的企业开工生产。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保证出厂产品检验合格。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暂时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的,要建立委托检验制,与质检机构或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逐批送度检,进行有效质量控制。
(四)整治验收,建章立制。首先由承担区域性产品整治任务的当地政府按照整治验收标准、考核细则对产品实物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预验收,当本区域内80%以上企业符合验收标准,受检企业数和实物质量合格率均在80%以上时,视为通过预验收;然后由当地政府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当地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备案;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限期整改通过书。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在验收达标后,要建立质量预警制度,开展经常性、预防性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经验收通过的区域性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受检企业要达到80%以上。当产品抽查合格率低于80%时,通报承担整治任务的当地政府,督促其加强监管,并将该区域重新列为整治重点,限期改正。对本辖区内已初具规模、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被列为重点区域的产品,各地要因势利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如发现质量问题呈上升趋势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健康发展的普遍性苗头,要及早动手进行整治,要变“事后把关”为“事先预防与事后把关相结合”,严防质量问题发生。
(五)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区域性产品的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一把手为本地区域性产品的整治工作责任人。凡被省列入整治计划的区域性产品的治理整顿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积极引导和严格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指导和帮助企业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要大力推进名牌战略,把质量兴省、名牌兴企工作全面引向深入,鼓励企业争创一流,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区域经济运行质量。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发生。
为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定成立全省区域性产品治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为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