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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