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2003年1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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