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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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9月2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 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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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沪土发(1995)11号)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2月4日经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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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有关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3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中的规定,按照田凤山代省长在1994年6月27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上提出的“2%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应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要分步实施,逐年到位”的要求,根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特通知如下: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比例,乡镇企业、个体企业,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3%计征;原乡镇统筹费中用于教育部分改为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征收(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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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辽政办〔1995〕4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经过机构改革,一部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规格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定的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已不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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