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报告(1982年10月19日川府发〔1982〕168号)省人民政府: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经与省编委、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一、加强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搞好自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要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积极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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