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黄政〔20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黄山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
质量振兴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全面提高我市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皖质质〔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以及《黄山市实施〈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方案》(政秘〔20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黄山市质量奖”评价活动。“黄山市质量奖”设立“黄山市质量管理奖”和“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两个奖项,评审范围包括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企业以及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 黄山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由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黄山市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时间由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 黄山市质量奖评价工作,坚持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
第六条 申报黄山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产品或经营内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定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 idt ISO9000族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四)创造性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保证三大体系;
(五)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情况;
(七)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并连续3年内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八)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申报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落实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在相关工作岗位上对质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从事质量工作3年以上,对本行业、本市的质量工作有突出的贡献;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凡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社团、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采取行业评价、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等形式组织评价工作,产生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受委托或受聘从事黄山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综合分析能力,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能熟练掌握GB/T19000族标准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四)经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黄山市质量管理奖”、“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三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质量奖。
第十四条 对获得黄山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五条 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黄山市质量奖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黄山市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