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委办〔200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市委〔2004〕13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管理和使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用于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及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专项拨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资助:
1、引进本市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资助;
2、优秀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高技能人才等培养经费的资助;
3、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及其他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的资助;
4、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及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的资助;
5、全市性组团赴省外、国(境)外招聘我市急需人才的资助;
6、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成绩显著单位的奖励;
7、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报批与管理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对社会各界的捐赠,采用以下办法管理:
1、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收据,颁发荣誉证书;
2、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定向资助;
3、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每年由各主管部门编制预算计划,填写《杭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申报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切块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底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捐赠单位或个人汇报或通报当年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区、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