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7年2月1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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