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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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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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修订)
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1991年2月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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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在省外、国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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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
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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