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6月13日桂政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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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6月13日桂政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99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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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适应人事制度的改革,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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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公布)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营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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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的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89年7月17日晋政发〔1989〕61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9〕63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11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除《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应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在正常剂量范围内并按规定做了过敏试验,而引起不良后果的;(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损伤周围组织造成脏器大量出血而发生意外的;(四)分娩、妊娠钳刮和中期引产,发生不良后果确诊为羊水栓塞的;(五)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检查治疗和擅自离院,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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