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开办煤矿审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办矿秩序,保护煤炭资源,保证煤矿项目设计和施工建设的质量,实现依法办矿,安全办矿,正规办矿,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黔府发〔200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开办煤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办煤矿企业的条件(一)新开办煤矿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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