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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65号
《达州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 惠
2013年12月9日
达州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在达州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列》、《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级安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城管、环保、公安、气象、文广、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根据《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等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并结合本市民用机场实际划定的净空保护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组成的空间区域。
第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七条 民用机场净空护区,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及民航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后,应抄送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气象、环保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更新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十条 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的建筑物,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具有航行服务分析资质的单位组织开展航行服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在净空区内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向该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机场提供的净空技术要求规范组织拆降。拆降结果应报市政府并告知机场管理机构。
未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的违章超高建(构)筑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构)筑物业主承担。
第十二条 经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爆炸物仓库);
(二)焚烧稻草、桔梗、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物质而影响能见度的行为;
(三)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它设施;
(四)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六)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孔明灯、自由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滑翔伞等活动;
(七)设置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屠宰场和养殖场。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宽度为6公里的范围内施放系留气球和风筝。
在前款禁止区域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需施放系留气球、风筝的,施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时间、地点和高度做出规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下列两部分:
(一)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十七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在以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应事先征求当地机场的书面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禁止在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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