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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首页看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秘〔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2016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招大引强,科学评估绩效,强化激励效应,促进招商引资在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中发挥更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奖项。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考核奖励范围: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开发区和个人等。
第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下达的2016年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目标任务等。其中:
(一)招商引资总量是指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之和。
1.省外实际到位资金是指省外境内投资者及在肥部属企业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2.省内市外企业在肥设立的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到位资金视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
3.外商直接投资是指:
(1)按照商务部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投资额(我市上报商务部的统计数据),即外国投资者在我市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的合作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的金额(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以及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外方实际出资金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肥再投资成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含的外资成分。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即外商投资企业以注册资本外自有资金投资本企业固定资产部分。
(二)新引进大项目具体界定依据《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市政府年中或其它专项工作中新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列入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个人的考核内容为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提供信息、开展谈判、提供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综合考核奖项设置。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等四项约束性指标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同时授予其直属招商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二)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全面完成年度工业招商引资和新引进工业大项目任务,且工业招商引资综合情况(工业招商引资总量,权重30%;新引进工业大项目数,权重70%)考核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三)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完成年度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任务,且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综合情况(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总量,权重30%,住宅类房地产项目不计入总量;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数,权重70%)考核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四)利用外资先进单位。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分为四大开发区,四区和政务新区、滨湖新区,五县(市)三组,对年度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包括完成外商直接投资目标任务、外商直接投资增幅、外资结构质量、加分事项等四项考核指标),每组排名第一的单位,授予“利用外资先进单位”称号。
(五)引进大项目先进单位。全面完成年度新引进大项目任务,且引进大项目工作综合情况(完成大项目数量,权重50%;完成大项目占年度任务的比例,权重50%)考核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引进大项目先进单位”称号。
(六)招商引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先进单位。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对年度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贯彻执行市政府第165号令、合政〔2014〕31号等文件精神,土地利用效率、耕地保护效率、土地规划执行度、地籍管理落实率、土地执法效率及违法情况等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指标考核情况最好的县(市)区、开发区,授予“招商引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先进单位”称号。
(七)其他奖项。年中或其它专项工作中新下达其他招商引资任务,适当设置相应奖项。
第七条 全市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奖励。
(一)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招商引资总量、外商直接投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大项目等四项约束性指标,由市政府给予全市行政、参公管理单位每人1000元奖励。
(二)完成年度各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奖励。
第八条 新引进大项目的团队奖励。
(一)工业大项目。
1.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40万元;
2.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工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30万元;
3.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的投资总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工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20万元;
4.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工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10万元;
5.五县(市)、四区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8万元;
6.四区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的投资总额在3-5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5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或运营)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5万元。
(三)农业大项目。
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或运营)的农业大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5万元。
(四)境外世界500强项目。
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或运营)的境外世界500强项目,奖励项目引进团队10万元(可重复享受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大项目奖励)。
第九条 个人奖项设置。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
(二)重大信息奖。在全市范围内考核选出3名为新引进大项目提供重大信息的个人,授予年度“招商引资重大信息奖”称号,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三)优秀创意奖。在全市范围内考核选出3名为新引进大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促进项目落地的个人,授予年度“招商引资优秀创意奖”称号,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四)优秀服务奖。在全市范围内考核选出3名为新引进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年度“招商引资优秀服务奖”称号,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五)优秀谈判奖。在全市范围内考核选出3名为新引进大项目开展谈判、取得较好效果的个人,授予年度“招商引资优秀谈判奖”称号,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六)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奖和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家奖。针对最近三年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根据考核当年其对市本级财政贡献(权重占40%)、入库税额(权重占30%)以及累计到位资金额(权重占20%)、企业用工数(权重占10%)等情况,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中各取第一名,授予该企业“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称号,并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新引进优秀外来投资企业家”称号,给予企业领导层10万元奖励。
(七)优秀招商顾问奖。市政府招商顾问本年度引进工业大项目,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并已实质性开工建设,或本年度引进且投入运营的现代服务业新型业态企业10家以上,注册资金总计1亿元以上,授予“优秀招商顾问”称号,给予5万元奖励。
(八)招商引资优秀协作单位奖和招商引资优秀协作个人奖。各县(市)区、开发区对不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的项目推荐到其他区域并实质性开工或运营,且当年单个工业项目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认定为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的,授予推荐项目的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优秀协作单位奖”称号,授予1名推荐人“招商引资优秀协作个人奖”称号,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章 考核结果申报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奖励申报。
(一)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各单位根据当年招商引资情况,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报至市招商局。如系属地变更项目或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按年终考核时项目所在地填报。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考核单位在报送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项目材料,主要有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评估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等。
(三)申报奖励时间要求。各单位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招商局报送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项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资金确认的标准。按项目确认年度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外资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数据为准,由市商务局负责。内资中现金投入以银行转账单、验资报告为准。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额(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无形资产投入应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确认的验资额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新引进大项目奖励申报:
(一)个人奖项的候选人员名单,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推荐。
(二)新引进大项目奖励候选人员名单(每个项目2-3人),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
(三)前述奖项候选人员名单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至市招商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系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初审工作由市招商局承办,经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重复计奖。如获得多项奖,按其中最高奖项兑现奖金。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篡改招商引资统计数据的单位,取消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和具体当事人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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