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3年7月30日劳人险函(1983)39号)上海市人事局:你局沪人(82)字第91号函悉
1942017-1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主持成立
的调解的效力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5月13日法研字第823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3年7月30日劳人险函(1983)39号)上海市人事局:你局沪人(82)字第91号函悉
194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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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1983年7月27日(83)高检三厅字第059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七月十三日,粤检监字(1983)20号函收悉,关于向高检报告监管场所重大情况的范围,根据(83)高检三厅字第1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同意你处提出的意见,即凡监管改造场所发生反革命案件,未决犯、劳改犯、劳教人员使用暴力或集体逃跑、贿赂或勾引干警逃跑,聚众哄监闹狱,造成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流行性传染疫情,干警或监管改造对象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重大经济案件,私放犯人,打人致残、致死,自杀、行凶事件,认为需要上报的其它重大违法乱纪事件,应及时的报告我厅
175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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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40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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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登记管理中若干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在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64号文件)组成的合作经营组织,是没有隶属关系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中的一种新形式
358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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