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3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就海关对走私案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没收在扣货物、物品的案件,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在规定的申请复议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处罚决定即属生效,海关可以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有关货物、物品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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