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48201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