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关于福建省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和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福建省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的精神,为积极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对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的具体意见:一、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一)凡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成份所有制的主体,下同)必须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1652018-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