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处理问题的通知(浙政〔1989〕40号1989年12月2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城乡建设规划,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现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对党政干部违法违章违纪建私房的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建房用地问题凡党政干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未经批准、骗取批准、少批多建、买卖土地、变相买卖土地、非法转让等),非法占地建私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117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