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农牧渔业部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一、凡经口岸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报检人或货主须按应施检疫范围和收费办法交纳检疫费;按现行工作暂由动植物检疫所(站)进行消毒项目,交纳消毒费;动物在隔离留检期间须交付场地使用费。
截留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病原材料、生物制品等须交保管费;免疫接种要交费。
二、检疫费应由外国人支付的收取外汇,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三、检疫收费标准是按照人力、药品、器械等检疫消耗多少拟定的。
四、收取检疫费应按报检单为结算单位,一个批次一个报检单。 动物按一个合同、协定、协议一次到货为一批。动物产品按唛头标记分批。
个人所带动物或动物产品随货主同时进出一次为一批次。
五、报检人申请检疫后先交付50%检疫费。因故撤销检疫申请,以书面申请日期止,未作检疫准备的不收取检疫费;已做检疫准备的或已做了部分检疫的货物(包括动物),收取检疫费的二分之一;检疫工作量已超过半数者,收取全部检疫费。
货物(包括动物)不能按期抵达口岸,超过预定到货时间十天后入境的要重新报检。
六、贸易性的动物或其产品一批检疫费额不足十元者,按十元结算收取费用。
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毁,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实际耗费支付费用。
八、船舶、飞机、车辆消毒,按消毒货仓、车箱实际情况收取费用。
九、进出口动物或其产品虽有产地检疫证明书(包括输出国检疫证书)到达口岸时,按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必须检疫、签证,并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十、签发检疫证书需要付本的按份数收取证书费。出具“放行单”、加盖“放行章”或“处理通知单”不另收费。
十一、凡报检人要求检疫人员必须离开口岸现场实施检疫,由报检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承担所需交通费用。
十二、检疫结束签发检疫证书或出具处理通知单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因故邀请检疫单位对外谈判或进行检疫,提供病料、照片等资料也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十三、受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项目,未列入检疫收费项目的,参照已列入检疫收费项目的相应标准收费。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十五、本办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六、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