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产品发明人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复函
(1986年9月4日)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兰州市兰州大学马自强同志8月1日的来函转给你局。
来函询问产品发明人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是否由几家工厂同时使用该商标等问题,我局认为,根据《
商标法》第
四条、《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条和《
民法通则》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的发明人如果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或个人合伙,可以就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其所有人可以依照《
商标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使用。
请将我局上述意见转告来函人,并答复该函所问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