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87)工商标字第1号]后,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商标注册证》能否复印。现将我局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者,可以复印《商标注册证》: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建立商标档案,需将《商标注册证》复印留存的;
2.商标注册人按照《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规定,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连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的;
3.商标注册人在经济活动中确需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
二、属前项第三种情形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的,商标注册人须将复印件送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三、复印《商标注册证》,要严格控制份数。
四、严格禁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请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