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1987年4月2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3月25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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