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
行李物品管理的通知
(1989年9月27日)
近年来,我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大量增加。为鼓励自费留学生学成后回国服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物品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费留学人员系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的人员。
@ 二、自费留学人员在入校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学生证,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注册;本通知下达前已在国外学习的自费留学人员,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到使领馆登记注册。
三、各驻外使领馆应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的管理。学成回国时本人要求享受公派留学人员待遇的,应于毕业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护照、毕(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原注册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格式附后),驻外使领馆应从严把关。凡证件不齐,不符者,不予办理。凡不到驻外使、领馆报到者,驻外使领馆有权不为其出具证明。
四、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一律验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比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凡证明与证件、证书不符的,或者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的,或者自毕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1年回国的,海关迳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五、海关对学成回国的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办理时,原则上应按其留学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予以验放;但对于在国外学习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者,其携带入境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的出境之日计算起,至毕业之日止。
六、对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时,应出具足以证明其学习、进修或专题研究的有关证明,使、领馆应严格把关,并在证明上注明。
本通知各项规定自1989年10月30日起实施,自10月30日起海关凭本通知规定的《证明》验放。以往所发规定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