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七月九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目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已经开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最近3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其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的时间不受中报披露时间的影响,但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18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