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42号2000年4月2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1272018-06-0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特定矿种”和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
(法工办发4号一九九0年二月五日)
地质矿产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42号2000年4月2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127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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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桂政办发〔2000〕52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目前,军队移交企业的清理、处理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移交企业的平稳过渡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军队移交企业房地产划转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交接办综合〔2000〕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有关部门在办理移交企业产权交接和土地、房产及红线图的划转交接手续后,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如下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对已办理了土地、房产权证书的,凭自治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批准移交的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只收换证工本费
113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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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5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解决企业债转股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97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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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02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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