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事宜的批复
(1990年8月17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来函询问有关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一些具体事宜,现批复如下:
1.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所引起的变更)均应办理变更手续。
2.同时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变更的,应分别填写《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并交纳费用,连同原注册证及变更证明一并报送商标局。
3.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除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及原注册证外,还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名的批复文件或其复印年,个体经营者变更注册人名义,可以由当地工商局出具证明。因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变动引起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无须提供证明。
以上意见请转告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