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1988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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