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种子,实行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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