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适应人事制度的改革,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022019-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拨款有偿使用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法(经)函〔1991〕151号发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适应人事制度的改革,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102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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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公布)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营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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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的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89年7月17日晋政发〔1989〕61号)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9〕63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11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除《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应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在正常剂量范围内并按规定做了过敏试验,而引起不良后果的;(三)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损伤周围组织造成脏器大量出血而发生意外的;(四)分娩、妊娠钳刮和中期引产,发生不良后果确诊为羊水栓塞的;(五)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检查治疗和擅自离院,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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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3月3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五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六章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七章自治县的文化建设第八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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