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三年第4号公布)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做如下修改: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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