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为进一步规范在中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活动,现就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资格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核批准的主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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