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30日高检发民字<19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的分工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经济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318201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