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4日国税发〔1992〕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1〕21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关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子,以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分母(其中包括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四、《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为分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时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五、《通知》第四条规定中关于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的计算,应以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为分子,以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
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100%
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
对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的那部分应征税款,按规定减半征收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纳税×(企业年所得-35%)
企业享受超过35% 所得额 税负担率
税负部分应征税款=-------------------×100%
的减半征收金额 2
六、本补充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