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重点监督区内从事一切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并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汇报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
1032018-01-11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复四川省职改办关于组建评委会事宜函
(人职司函〔1992〕12号)
四川省职改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重点监督区内从事一切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并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汇报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
103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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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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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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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2004修订)
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2004修订)(198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28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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