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
802017-07-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
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1993年3月8日(93)民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
80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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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1月21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1008号文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航企业、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禁止在旅客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计价管[1996]2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11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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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1日国税函[1996]67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011号)收悉
248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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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21日国税发[1996]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方来电询问,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其从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87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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