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市政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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