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客运工作,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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