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6修正)(2000年2月20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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