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年3月24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7月28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领导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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