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2月21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国家地震局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832017-09-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9日国税函发[1993]141号)
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地震局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地震局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2月21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国家地震局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83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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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规定,现就金融机构年检、登记注册等事宜通知如下:一、经批准保留、合并且验收合格的金融性公司,在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227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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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我部来电或来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
110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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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统配煤矿集体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统配煤矿集体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的通知(1991年2月20日国税函发<199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最近,能源部来文提出,为了解决国营统配煤矿安置待业青年存在的困难,要求对国营统配煤矿集体企业开采边角残煤的收入,在1990年底免税期满后,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01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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